»  游客: 登录 | 注册   当前位置:  论坛首页 »  外科沙龙 »  外科沙龙
4101/1页1
发新贴子 回复贴子      浏览上一篇主题    刷新本主题   浏览下一篇主题  您是本帖第 752个阅读者
 主题:[调查]你了解“医疗损害责任”吗? [全部贴] [楼主贴] [打印] [收藏] 
yangziming
总版主
等级:初入江湖
经验:4767
信用:508
金币:7600
点卡:0
发贴:133
精华:6
注册:2009-5-27
状态:离线
在线:170小时
 (0)     (0)
yangziming的个人资料   发送短消息息给yangziming   发送电邮给yangziming   复制这个帖子   引用回复这个帖子   回复这个帖子   

[调查]你了解“医疗损害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内容如下: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毫无疑问,法律是严肃的、神圣的,是必须贯彻执行的。但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员而言,有些法律条文的表述和界定是生涩的,需要必要的释义和解读。只有准确地理解法律,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避免“触犯”法律。
       现提出几个问题,请大家理性思考和讨论:
      (一)你了解这部法律吗?了解这部法律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有关规定的条文吗?
      (二)你能准确理解这些法律条文吗?对这部法律中关于医疗责任的界定你清楚吗?有哪些不明之处?
      (三)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你今后的临床医疗行为是否有影响?有怎样的影响?
      (四)你认为在你今后临床工作中会面临怎样的医疗风险?你将如何面对这些医疗风险?你会主动地规避这些医疗风险吗?
      (五)从外科临床工作实际出发,你认为这部法律中有哪些条文需要进一步解读、进一步明确?



该贴被yangziming编辑于2010-1-6 15:22:09

IP:您无权察看 2010-1-6 15:17:26
 操作  楼主   顶端
teleblue_cn
版主
等级:初入江湖
经验:526
信用:90
金币:1166
点卡:0
发贴:18
精华:0
注册:2009-6-8
状态:离线
在线:151小时
 (0)     (0)
teleblue_cn的个人资料   发送短消息息给teleblue_cn   发送电邮给teleblue_cn   复制这个帖子   引用回复这个帖子   回复这个帖子   

回复:[调查]你了解“医疗损害责任”吗?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今后所有的医疗意外与纠纷,赔偿责任均有医院承担?医生个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吗?有无相应的法规约束医院,避免医院从其他方面对医生进行变相地经济惩罚?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患者没有授权的行为能力,而近亲属拒绝接受治疗又不愿在书面文件上签字该如何处理?比如“肖志军事件”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由谁来界定患者是否已“生命垂危”?在产生纠纷时,医院对患者当时病情的判断是否有绝对的权威性?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医疗水平”应该包括医疗设施与医生的医疗水平两个方面,如果因为医生的医疗水平问题造成患者损害的就不需赔偿了?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有关诊疗规范”如何界定?现行的教科书或所谓的“XX诊疗规范”往往观念陈旧,而且医学领域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争议。如果医生按照最新的医学理念或其自己的观点来给病人看病,是应该鼓励还是该打击?对这条法规的解读会不会限制医学的发展?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这条没有太大的问题。不过医院向血库或生产厂商索赔可能会有一些难度:如何界定是产品质量还是医院保管、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害?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乍一看这条法规,还以为我对第五十五条提出的疑问多余了,可是再往下看最后的一句补充说明,又有点迷糊:如果患者和家属什么都不配合,怎么能判断医生有无过错?

2 对于无家属或家属联系不到的危重患者,医院对其进行抢救是应该的。可是这部分费用该由哪个部门来出?是不是该设立一个专项基金?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没有行为能力时,向其近亲属告知其“隐私”是否可以?算不算泄露隐私?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何谓“不必要的检查”?如何界定?医生的经验是否可以作为判断检查是否有必要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条法规该由哪个部门来执行?又没有对具体细节的解读?


----------------------------------------------
日新又日新~每一天都是好日子
To Be The Best Doctor!
Fighting!
IP:您无权察看 2010-1-11 19:10:13
 操作  2  楼   顶端
teleblue_cn
版主
等级:初入江湖
经验:526
信用:90
金币:1166
点卡:0
发贴:18
精华:0
注册:2009-6-8
状态:离线
在线:151小时
 (0)     (0)
teleblue_cn的个人资料   发送短消息息给teleblue_cn   发送电邮给teleblue_cn   复制这个帖子   引用回复这个帖子   回复这个帖子   

回复:[调查]你了解“医疗损害责任”吗?

(三)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你今后的临床医疗行为是否有影响?有怎样的影响?
     我认为在医疗体制、医疗投入没有根本改变的前提下,上述的所谓“法规”存在的价值不大。有“物权法”又怎样?强制拆迁到现在还是没人管的了。

 (四)你认为在你今后临床工作中会面临怎样的医疗风险?你将如何面对这些医疗风险?你会主动地规避这些医疗风险吗?

作为一名医生,在整个医学生涯中都会存在医疗风险。兢兢业业的钻研、如履薄冰的行医是成为一名合格医生的基本条件。但问题是:现在的医患关系正常吗?真的存在那么多的“医疗意外”或“事故”吗?“无过错赔偿”是哪条法规规定的?

我还是那句话:“紧张的医患关系是目前医疗体制的必然产物,什么时候医患关系变得单纯而和谐了,也就可以证明医改成功了。”

作为个人,我们没有能力去改变现存的大环境。想要减少医疗纠纷只有从自身做起,独善其身。我的老师对我说过“细节决定成败”。如果你可以拍着良心说:你对业务的钻研、对病人的诊治和关心都已经达到了极致。那么恭喜你,你遇到医疗纠纷的概率在理论上已经被降到最低了。当然,(可悲的是)我们还需要具备一些特殊的“素质”比如与病人“沟通”或“交流”的能力,还需要有一些特殊的“社会关系”帮助你摆平正常途径难以解决的问题。还有一点要注意:要善待你的每一位病人,但千万不要把任何一位病人当作你的朋友!古语中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是没有道理的。要仔细的倾听、分析,三思而行、三思而言。

另一方面,在现在这种医疗环境中,还有多少同道会去勇于探索和尝试新的治疗手段?还有几个人能放手的去培养年轻医生?我们的医学发展、创新之路在哪里?!



该贴被teleblue_cn编辑于2010-1-11 20:05:01

----------------------------------------------
日新又日新~每一天都是好日子
To Be The Best Doctor!
Fighting!
IP:您无权察看 2010-1-11 19:39:45
 操作  3  楼   顶端
gongwenhui18
等级:初入江湖
经验:76
信用:2
金币:132
点卡:0
发贴:0
精华:0
注册:2010-1-31
状态:离线
在线:0小时
 (0)     (0)
gongwenhui18的个人资料   发送短消息息给gongwenhui18   发送电邮给gongwenhui18   复制这个帖子   引用回复这个帖子   回复这个帖子   

回复:[调查]你了解“医疗损害责任”吗?

“我们还需要具备一些特殊的“素质”比如与病人“沟通”或“交流”的能力,还需要有一些特殊的“社会关系”帮助你摆平正常途径难以解决的问题。还有一点要注意:要善待你的每一位病人,但千万不要把任何一位病人当作你的朋友!古语中的“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是没有道理的。”

 

作为“入道”不久的我来说,我的体会是现在一名“合格”的医生可以成为任何一个行业里的绝对精英!

 


IP:您无权察看 2010-1-31 22:22:56
 操作  4  楼   顶端
4101/1页1
发新贴子 回复贴子
页面运行: 2953 毫秒

Powered by CWBBS 2.4RC  © 2009 中华外科杂志  
  Email:webmaster@medmob.cn